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11.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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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一防火分区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时,建筑物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釆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1.1.3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4 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5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5的规定。
注:1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变压器与带油电气设备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和带油电气设备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外壁与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
2 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3 符合第11.2.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除外;屋外配电装置间距应为设备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11.1.6 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标准表11.1.5减少25%
11.1.7 电台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1.1.7的规定。
注:换流变压器的电压等级应按交流侧的电压选择。
11.1.8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本标准表11.1.7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超出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不应小于1m。
11.1.9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高压电抗器与油量为600kg以上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11.1.10 总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并联电容器组或箱式电容器,相互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间距不满足该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11.1.11 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
时,变电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地。消防车道宽度及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12 变电站站区围墙处可设一个供消防车辆进出的出入口。
条文说明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11.1.1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表11.1.1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结合变电站内建筑物的特性确定的,根据当前变电站工程的实际布置,对原规范的部分建筑进行增减,原规范列出的电缆夹层不是一个独立的建筑,应归于相应的建筑内,本标准不再单独列出。增加换流站的阀厅、户内直流开关场、柴油发电机室、空冷器室、检修备品仓库、水处理室等建筑。
换流站的检修备品库,储存检修用的电气设备,这些设备有些是含油的,但油量不大,因此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根据储存的设备是否含油确定。
气体式或干式变压器、干式电容器、干式电抗器等电气设备属无油设备,可燃物大大减少,火灾危险性降低,因此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确定为丁类。主控制楼的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是按照电缆采取了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确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措施:用防火堵料封堵电缆孔洞,采用防火隔板分隔,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局部用防火带包扎等。
屋外配电装置区域布置露天的电气设备以及设备支架和构架,不属于一般的建筑物,现在的电气设备一般是无油或少油电气设备,设备支架和构架较多为钢结构,不必按建筑的耐火等级规定构架和支架的耐火要求,因此不再规定屋外配电装置区域耐火等级要求。
建筑中若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则分隔的区域可以分别确定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否则应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防火分隔措施一般指防火墙。
11.1.5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确定变电站的间距要求。
11.1.7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变电站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的确定方法与电厂部分相同,可详见第6.7.3条的条文说明,但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电压等级现在最高为1000kV,因此在原规范的电压等级中增加了500kV、750kV和1000kV。据了解,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高度750kV的为13m~14m,1000kV的为16m~17m,因此规定750kV、1000kV油浸变压器的间距分别为15m、17m。对于换流变压器,目前的电压等级交流侧为500kV和750kV,而直流侧为500kV和800kV,由于直流侧的套管进入阀厅,因此换流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可按交流侧的电压等级确定。现在油浸电抗器的电压等级越来越高,容量和含油量也很大,对油浸电抗器的防火间距要求与油浸变压器相同。
11.1.8、11.1.9明确了变电站油浸变压器的防火间距、防火墙和贮油池的规定。
11.1.10带油的低压无功设备之间应有防火间距要求,实际工程中并联电容器组不满足此间距要求时需设防火墙,尚应合理考虑油量的下限。对于电容器组,总油量是指一组电容器的油量之和,对于箱式电容器,是指一台电容器的油量。
11.1.11本条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消防车道的规定确定。
11.1.12变电站的出入口与进站道路是相连通的,现在的变电站的进站道路一般是一条,多年来当变电站火灾时没有发生影响消防车的通行的情况,因此一条进站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而且变电站设置2条进站道路也确有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