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气体灭火系统
7.9.1 气体灭火剂的类型、气体灭火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特点、重要性、环境要求并结合防护区的布置,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7.9.2 灭火剂的设计用量应按需要提供保护的最大防护区的体积计算确定。灭火剂宜设100%备用。
7.9.3 采用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时,其贮罐宜布置在零米层。
7.9.4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7.9 气体灭火系统
7.9.1关于气体灭火的原则规定。虽然火电厂原设置1301系统的场所未被列为非必要性场所,但是,1301气体灭火系统在电厂的应用已经中止。目前,卤代烷在中国已经停止生产,其替代产品及技术呈现多样化。公安部200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列出的哈龙替代品的介质很多,如IG541、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细水雾、气溶胶、三氟甲烷及其他惰性气体等。国内电力行业使用IG541、七氟丙烷及二氧化碳为最多。这些替代品,各有千秋。七氟丙烷不导电,不破坏臭氧层,灭火后无残留物,可以扑救A(表面火)、B、C类和电气火灾,可用于保护经常有人的场所,但其系统管路长度不宜太长。IG541为氩气、氮气、二氧化碳三种气体的混合物,不破坏臭氧层,不导电、灭火后不留痕迹,可以扑救A(表面火)、B、C类和电气火灾,可以用于保护经常有人的场所,为很多用户青睐,但该系统为高压系统,对制造、安装要求非常严格。二氧化碳分为高压、低压两种系统,近年来,低压系统应用相对普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以扑救A、B、C类和电气火灾,不能用于经常有人的场所。低压系统的制冷机组及安全阀是关键部件,对其可靠性的要求极高。在二氧化碳的释放中,可能出现干冰,导致系统作用减弱甚至失败,这对释放管路的计算和布置和喷嘴的选型均提出严格要求,一旦出现设计施工不合理,会因干冰阻塞管道或喷嘴,造成事故。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应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路压力及喷嘴选型计算,合理布置系统管网。
气溶胶灭火后有残留物.属于非洁净灭火剂。可用于扑救A(表面火)、部分B类、电气火灾。不能用于经常有人、易燃易爆的场所。使用中要特别注意残留物对于设备的影响。火电厂的电子设备间、继电器室等,属于电气火灾,设备也是昂贵的,因此,灭火介质以气体为首选。各种哈龙替代物系统的灭火性能不同,造价也有较大差别,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应该结合工程的实际,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气体灭火系统的型式。
7.9.2本条主要规定了灭火剂宜设100%备用。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规定,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重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备用。电厂往往远离市区,交通不便,电厂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多为电厂控制中枢,在电厂生产安全运行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没有理由中断保护,考虑灭火气体的备用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实力及一些工程的实际(国内有电厂如定州电厂、沁北电厂采用烟络尽气体,设置了百分之百的备用量),本标准做出了灭火介质宜考虑100%备用的规定,工程中可根据有关国家和地方消防法规、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综合论证确定。
7.9.3低压二氧化碳贮罐罐体较大,高位布置可能给安装、充灌带来不便,实践中,曾有过贮罐设于二层运行平台发生事故的先例,因此推荐将整套贮存装置设置在靠近保护区的零米层以利于安装、维护及灌装。另外,该系统允许管路长度范围较大,也为低位安装创造了条件。
7.9.4电厂常用的IG-541、七氟丙烷及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均具有国家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一些新型气体灭火系统在我国尚无设计标准时,可参照国际标准,如美国NFPA2001。在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过程中,除了执行国家有关消防的相关法规、标准外,有关涉及压力容器方面的国家标准也应引起重视,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要求钢瓶的维护管理执行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要求压力容器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年检。严格执行这项规定,对于电厂安全是有益的,不检测亦不采取防爆措施会有爆炸隐患(近年来我国一些采用气体消防的场所,已经多次出现气瓶爆炸事件)。国内已经有防自爆型高压气瓶以及气体灭火系统产品,有望解决高压气瓶防自爆及送检问题,有条件时宜在工程中采用,确保高压消防瓶组的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