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灭火剂的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
11.2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入口外侧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11.3 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机械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标志与措施。
11.4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按建筑物(栋)、储瓶间或楼层为单元配置两套空气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