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11.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室外时,应埋地敷设。
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11.2.3 线路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11.2.5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11.2.6 采用穿管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
11.2.7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保护管保护。
条文说明(省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敷设线路汇总表
注:
1.表中“控制器”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显示盘及气体灭火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电气火灾监控器、防火门监控器等设备。
2.表中注明可共管的线路,共管时不应违反《规范》第11.2.6条的规定。
3.应急广播线和电话线电压等级有多种可能,具体电压值由设备生产厂家提供。
提示
11.1.3 条文中的传输线路包括报警总线、控制线、警报线、消防应急广播线、消防专用电话线、通信线。埋地敷设包括铠装电缆直埋、电缆穿管(排管)敷设、电缆在电缆沟(电缆隧道)内敷设。
室外宜选用电缆布线。
11.2.2 条文中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和阻燃耐火电线电缆均为既阻燃又耐火的铜芯电线电缆。手动控制专用线路和连锁控制线也应采用此种电线电缆敷设。
11.2.3 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和釆用阻燃电线电缆的传输线路明敷时,其保护管或线槽可不做防火措施。
11.2.5 条文中的线槽与《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2-2009中的槽盒意义相同。
11.2.6 采用线槽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亦不应敷设于同一线槽内。
11.2.7 条文中的金属保护管包括可挠金属保护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