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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跨越避难层时的设计

条文
3.1.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条文说明
3.1.7 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为便于火灾条件下消防联动控制的操作,防止受控设备的误动作,在现场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火灾控制器所在区域的避难层。
本条根据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难度较大的现实情况,对设置的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报警总线线路没有使用耐火线的要求,如果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跨越避难层,一旦发生火灾,将因线路烧断而无法报警和联动,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图1
图2、图3

注:
1.本图仅以地上工程为例,地下室部分可参照地上部分的设计。
2.本图按集中报警系统设计。设计人员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功能,也可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计。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组网形式可见本图第16、17、20页。

提示
1.条文中的控制器是火灾报警控制器和联动控制器的统称。
2.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只有消防控制室内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可跨越避难层,如图1和图2所示。
3.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如果在消防控制室或现场设置了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则设置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可以进入,但不能跨越)。如图2、图3所示。
4.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与消防控制室内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联网。
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避难层,设置要求可见本图集第44页。
6.本图示中的直接手动控制专用线仅以屋顶排烟风机为例,区域火灾报警器只对排烟风机进行联动控制,而直接手动控制则通过消防控制室内的手动控制盘实现。
7.条文说明中红色文字为规范勘误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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