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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
3.1.5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条文说明
3.1.5 多年来对各类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检验结果统计分析表明,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控制和信号模块的地址总数量,应控制在总数低于3200点,这样,系统的稳定工作情况及通信效果均能较好地满足系统设计的预计要求,并降低整体风险。
目前,国内外各厂家生产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每台一般均有多个总线回路,对于每个回路所能连接的地址总数,规定为不宜超过200点,是考虑了其工作稳定性。另外要求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的余量,主要考虑到在许多建筑中,从初步设计到最终的装修设计,其建筑平面格局经常发生变化,房间隔断改变和增加,需要增加相应的探测器或其他设备,同时留有一定的余量也有利于该回路的稳定与可靠运行。
本条主要考虑保障系统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对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地址数量作出限制,从总数量上限制为不应超过1600点。对于每一个总线回路,限制为不宜超过100点,每一回路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的余量,除考虑系统工作的稳定、可靠性外,还可灵活应对建筑中相应的变化和修改,而不至于因为局部的变化需要增加总线回路。

方案I方案II

注:

1.方案I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只连接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等报警设备。

2.方案II中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只连接输入、输出和输入/输出模块等需要联动控制的设备。
3.系统组建方式可见本图集第10页方案V。
提示
1.条文中提到的3200点、1600点、200点和100点为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中较大者的限值。当一个设备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址时,按该设备的地址数量计数;系统中不允许出现一个地址带多个设备的使用情况。每个输入/输出模块和多输入/输出模块地址数按设备生产厂家标称地址数计算。
2.条文中的额定容量是指每条总线回路的带载量,其值由生产厂家给出。
3.系统中,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直接连接的模块,都应计入设备或地址总数;而各子系统中的广播分区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防火门监控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监控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属均不计入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总数。

方案III
方案IV
方案V

注:
1.方案III与方案IV既可以连接报警设备,又可以连接联动控制设备。
2.方案III适用于报警与联动控制分回路设计的系统,示例可见本图集第18页。
3.方案IV适用于报警与联动控制同回路设计的系统,示例可见本图集第19页。
4.方案V为报警与联动控制分回路分控制器设计的系统。适用于较大建筑及建筑群的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提示
1.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功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只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控制器;一类是具有报警和联动自动消防设备功能的控制器,称为“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
2.条文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连接的模块含义不同。前者模块主要是指火灾探测器所接的模块,如本身不带地址的火灾探测器配接的地址模块、特殊类型火灾探測器配接的信号转换模块等,虽然这些模块也属于输入模块的范畴,但与常规输入模块相比,增加了探测器复位、火警指示灯等功能;后者的模块是指用于联动功能的模块,如水流指示器、信号阀配接的输入模块,防火阀配接的输入或输入/输出模块等。
3.设置两台及以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时,建议系统中报警和联动分别使用不同的回路,有利于系统的稳定性,即采用方案Ⅲ或方案Ⅴ的系统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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