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1.《规范》第4.1.6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而湿式和干式系统中压力开关直接启泵、消火栓系统中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直接启泵等联动控制,是这些消防系统自身完成的,此类控制不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参与,因此不适用《规范》第4.1.6条的规定。为了避免混淆,本图集中将此类控制称为连锁控制。而本图集第23、24页表格中所列的联动控制,是指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参与的联动控制,其联动触发信号应符合《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2.湿式和干式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系统由各自的系统设备(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等)直接连锁启动受控设备,连锁控制方式不依赖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也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连锁控制应通过专用线路实现。
3.消防联动控制器通过联动控制,为上述消防系统提供连锁控制之外的后备控制。按照《规范》第4.1.6条的要求,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因此湿式和干式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是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与该报警阀防护区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的“与”逻辑;消火栓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是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与该消火栓按钮所在报警区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的“与”逻辑。联动控制由消防联动控制器通过输出模块实现。
4.联动控制不应影响连锁控制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