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备用电源釆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0.1.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
条文说明
10.1.1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要求,蓄电池备用电源主要用于停电条件下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
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接入消防电源,因为普通民用电源可能在火灾条件下被切断;备用电源如采用集中设置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应进行独立回路供电,防止由于接入其他设备的故障而导致回路供电故障;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容量应能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本规范所涉及的直流电源均应该是消防设备专用的电源,这些电源均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
10.1.3 (省略)
注:括号中的标注是《规范》的条文号和附录号。
提示
1.本图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电源的释义,是对《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条文、附录中出现的名词进行释义,便于设计、审图人员理解。
2.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交流电源由住户家居配电箱供电,备用电源由产品自带。
注:
1.本图只绘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供电电源的要求,具体技术参数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工程确定。
2.电气火灾监控器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场所不在同一处时,其主电源可取自各自就近的消防电源配电箱。
提示
1.本图根据《规范》绘制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各子系统供电电源的要求。
2.本图中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电源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由设计人员根据具体工程的要求及相应的产品标准,选择所列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