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7.6.1 住宅建筑内设置的应急广播应能接受联动控制或由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信号直接控制进行广播。
7.5.2 每台扬声器覆盖的楼层不应超过3层。
7.6.3 广播功率放大器应具有消防电话插孔,消防电话插入后应能直接讲话。
7.6.4 广播功率放大器应配有备用电池,电池持续工作不能达到1h时,应能向消防控制室或物业值班室发送报警信息。
7.6.5 广播功率放大器应设置在首层内走道侧面墙上,箱体面板应有防止非专业人员打开的措施。
条文说明(省略)
注:
1.本图示以采用A类系统的住宅建筑为例绘制,图示中的火灾警报器和应急广播扬声器每三层设置一个,为了保证报警效果,火灾警报器和应急广播扬声器可相隔一层设置。
2.形式I中,广播功率放大器设置于消防控制室,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单栋超高层住宅建筑或者住宅小区内多栋超高层住宅建筑的广播功率放大器集中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的情况。
3.形式II中,整个小区设置1个消防控制室,每栋超高层住宅建筑的广播功率放大器可设置于本楼的值班室内,也可按照《规范》第7.6.5条的规定设置。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小区面积较大,无法集中设置功率放大器的情况。
4.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为各楼的火灾警报器提供24V电源(图中以虚线表示)。
5.各楼首层明显部位应设置用于直接启动火灾警报器和消防应急广播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本图示未表示广播分区控制器,是否需要设置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提示
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简称超高层住宅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的住宅建筑,火灾警报器可无语音功能。
2.当住宅建筑或小区内设置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时,广播功率放大器可设置于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否则应符合《规范》第7.6.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