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 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省略)
注:
1.方案I~方案III采用系统框图形式绘制。
2.控制器形成一/二的组成及出线见本图集第16页。
3.方案I为一个消防控制室内设置两个集中报警系统的情况,也可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在消防控制室内设置多个集中报警系统;方案II为设置两个消防控制室的情况,此时应明确一个消防控制室为主消防控制室;方案III为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的情况,此时主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之间可组成环网系统。
4.方案I~方案III中S3、S4、S5含义见本图集第72页。
提示
1.条文中“重要的消防设备”一般指共用的消防设备。
2.当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对于共用的消防设备,如多栋建筑共用的消防水泵设备,应由主消防控制室控制,特殊情况(如线路太长)可由最近的分消防控制室控制。对于仅供建筑单体使用的消防设备,如消防风机设备,应由该建筑内消防控制室控制。
3.图形显示装置、集中报警控制器之间应通过各自的通信线(S3、S4、S5)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