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6.4.1 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条文说明
6.4.1 规定是根据我国工程实践经验制定。由于目前区域显示器、楼层显示器均为火灾显示盘,产品都属于一类,仅是叫法不统一,从目前市场及工程实际的习惯叫为区域显示器,仅是产品的国家标准为火灾显示盘,因此在规范内将该名称改为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以便于规范的执行。
注:本图为区域显示器连接示意图,区域显示器的设置数量由设计人员根据建筑功能及报警区域的划分确定。
提示
1.宾馆、饭店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其他场所根据需要宜设置区域显示器。
2.区域显示器宜设置在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等出入口处。
3.区域显示器的信号线可就近接在区域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如方案I所示;也可接在端子箱上,如方案Ⅱ所示。
4.区域显示器宜接在短路隔离器前端,见方案Ⅱ。
5.区域显示器需接~220V电源,可就近接至消防设备配电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