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9.1.4 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9.1.5 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9.5.1 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9.5.2 未设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条文说明(部分摘录)
9.1.4 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9.1.5 本条规定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作状态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这样有利于整个消防系统的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实施。
9.5.1、9.5.2 电气火灾监控器是发出报警信号并对报警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的设备,因此该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一般情况下,可设置在在保护区域附近或消防控制室。(以下略)
注:
1.本页3个方案中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均为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2.方案I表示电气火灾监控器设置于消防控制室,方案II表示电气火灾监控器设置于保护区域附近。这两种方案均应将报警信号在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
3.方案III表示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将电气火灾监控器设置于有人值班的场所。
条文
9.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9.4.1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2、9.3节的规定。
9.4.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9.4.3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条文说明
9.1.3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选择原则。
9.4.1~9.4.3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能够独立完成探测和报警功能,探测器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第9.2节和第9.3节的要求。同时该探测器的报警信息与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一样,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该信息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并与火灾报警等其他拫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其报警信号应能传入有人值班的场所。
注:
1.方案IV、方案V中使用了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独立式探测器可自身直接发出声、光警报信号。
2.方案IV适用于未设消防控制室的区域报警系统,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
3.方案V适用于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将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条文
9.2.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9.2.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条文说明
9.2.1 本条规定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原则。
9.2.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无地线的供电线路中不能正确探测,因此不适合使用;而消防供电线路由于其本身要求较高,且平时不用,因此也没必要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提示
条文中的泄漏电流意为剩余电流。《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规定,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即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剩余电流监测器的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