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条文说明(省略)
注:
1. 3.1.6图示1中模块箱M按3个消防设备计算。
2. 树形结构系统的总线短路隔离器应并联接于报警总线和电源线上,详见3.1.6图示2。
提示
1.条文中32点的含义与本图集第9页提示1不同,为消防设备的数量,不考虑设备地址。定型送检的模块(如输入/输出模块或多输入/输出模块)按一个设备计算,对于模块箱应按模块箱中的模块数量计算。
2.本条文中的总线包括报警总线和电源线,总线短路隔离器应能隔离故障的报警总线和电源线。
3.本条文中的“穿越”包括从一个防火分区进入另一个防火分区。